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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敲诈未得逞 并罚判处四年刑

数次敲诈未得逞 并罚判处四年刑

 

日前,延庆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与其以前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王某为勒索钱财,向他人索要了一张邮政储蓄卡。2006年8月24日,他以“红星会”的名义书写恐吓信件,并在信封中装入猎枪子弹,放在吴某的批发部门口,在信中恐吓吴某,要求他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内存入人民币6万元;后又以相同方式向闫某勒索人民币16万元。二受害人均未向指定账户中存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敲诈未逞,后被延庆公安分局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敲诈勒索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王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17日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原判缓刑,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与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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