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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刑事会见律师——论述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具有哪些情形的,应认

福州刑事会见律师——论述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具有哪些情形的,应认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具有哪些情形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20日以法检〔1999〕18号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指出:;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属于"情节特别严峻”:;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铺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职员入行邪教流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目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峻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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