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9913335255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是谁——谈谈——刑事案例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是谁——谈谈——刑事案例

 

1、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是谁1、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果是学校1方的过错,赔偿义务人应当是学校;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赔偿义务人应为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如果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赔偿义务人应为加害学生的监护人。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千1百9十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1千2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学生在学校受伤都有哪些赔偿条款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1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1致为准。1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1、医疗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2、监护人的误工费(因照顾孩子导致的工资损失)3、住院营养补贴(为改善营养、伙食)4、其他经济损失1般而言,你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说明你要求的赔偿是合理的。比如,医疗发票、监护人的工资单、请假单等等。你只能要求学校赔偿你的损失!所以,如果你为了照顾孩子而请假,导致单位扣除了你的工资,你才可以要求学校赔偿你损失的这部分工资,也就是所谓的误工费。所以,单位扣除你工资的标准,就是你要求误工费的标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周口市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晓浩
执业证号:14116202110307632
联系电话:19913335255
电子邮箱:
QQ/微信:19913335255
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安康大道中段法院对面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